维天之命鉴赏

维天之命,于穆不已。于乎不显,文王之德之纯。假以溢我,我其收之。骏惠我文王,曾孙笃之。

  《维天之命》是《周颂》的第二篇,无韵,篇幅不长,充满了恭敬之意、颂扬之辞。诗为祭祀周文王之作(《毛诗序》所谓“大平告文王也”),因文本中有“文王之德之纯”、“骏惠我文王”等句可证,古今并无异议,但对成诗之时,则汉儒、清儒之说有分歧。郑玄笺云:“告大平’者,居摄五年之末也。文王受命,不卒而崩,今天下太平,故承其意而告之,明六年制礼作乐。”他认为此诗作于周公摄政五年之冬。而陈奂《诗毛氏传疏》则云:“《书·雒诰》大传云:‘周公摄政,六年制礼作乐,七年致政。’《维天之命》,制礼也;《维清》,作乐也;《烈文》,致政也。三诗类列,正与大传节次合。然则《维天之命》当作于六年之末矣。《雒诰》周公曰:‘王肇称殷礼,祀于新邑,咸秩无文。’郑注云:‘周公制礼乐既成,不使成王即用周礼,仍令用殷礼者,欲待明年即政,告神受职,然后班行周礼,班讫始得用周礼,故告神且用殷礼也。’郑谓周礼行于七年致政之后,是也。而笺以告太平为礼未成时,在居摄五年之末,则未是。诗云:‘我其收之。’又云:‘曾孙笃之。’自在制礼后语矣。”据他考证,郑玄之说有误,此诗当作于周公居摄六年之末,即公元前1110年。今人陈子展《诗经直解》认为陈奂之说较郑笺“为有据也”,兹从其说。

  此诗内容大致可分为两部分,前一部分四句说文王上应天命,品德纯美;后一部分四句说文王德业泽被后代,后代当遵其遗教,发扬光大。读者稍加注意,便会发现前后两部分在结构上有所不同。前一部分有一个逆挽,也就是说,今传文句将原该是“维天之命,於穆不已;文王之德之纯,於乎不显”的平行结构在句子的排列组合上作了小小的变化。语义丝毫未变,但效果却很不一样,两个“於”字的叠合,更显出叹美庄敬之意。而后一部分没有用感叹词,作者便任句式按正常逻辑排列,平铺直叙,波澜不惊,在唱出重音——赞颂文王——之后,以轻声顺势自然收束,表示出顺应文王之遗教便是对文王最好的告慰,这样一种真心诚意的对天祈愿与自我告诫。

  从诗的句式看,此诗中第四句“文王之德之纯”与第七句“骏惠我文王”完全可以压缩成“文王德纯”、“骏惠文王”这样的句式,如此则八句均为四言,整齐划一。《周颂》中不是没有这样纯用四言句的诗章,如《臣工》、《噫嘻》等即是。因为《周颂》中多无韵之诗,可能会有人将这种句式参差与匀整的不同与有无韵脚联系起来,以为有韵之诗句式以匀整为尚,无韵之诗句式以参差为尚;这样看的话未免太绝对,上举《臣工》、《噫嘻》等无韵(江永《古韵标准》谓《臣工》“韵不分明”,语尚含糊)之诗也是齐言句式,就很难以此解释之。笔者以为《颂》诗的句式参差与否,除了语言表达上的需要外,恐怕更多的是合乐的需要。据郑觐文《中国音乐史》说:“《颂》律与《雅》律之配置不同,《雅》为周旋律,《颂》为交旋律。”而阮元《释颂》强调《颂》之舞容而谓其全为舞诗。据此,则《颂》诗的音乐大约因切合舞蹈的需要而旋律变化多一些,句式参差与匀整正反映出其旋律的差异。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,笔者不敢妄断,谨以之求质于治中国古代音乐史者。

  至于说此诗的内容,实在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,颂扬文王德配上天,对其美德顶礼膜拜,正是周公摄政制礼,确定祭祀文王的规格仪轨之后,创作祭舞祭歌的必然主题。而因其言词古直,情意朴素,尚无矫揉造作之弊,令人读来并不致于像读后世千篇一律的祭祀歌辞那样产生反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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